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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典當或質押作為執行債務的擔保。拍賣或變賣該財產所得的款項應優先支付。例如,倉儲合同、加工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未支付倉儲費、加工費、運輸費的,義務人可以保留該財產用于倉儲、加工、運輸,拍賣或變賣時優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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