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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賬公司在進行應收賬款質押操作時,通常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真實性審查:質權人需確保應收賬款真實存在,避免虛構債權。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終 1445 號案中,廣發銀行本溪分行因不能證明案涉應收賬款客觀真實存在而承擔風險。收賬公司應要求出質人提供銷售合同、發票、物流憑證、對賬單等證據,必要時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核實。
特定化問題:應收賬款要能與出質人的其他財產區分開來。像(2020)粵 03 民終 24624 號案中,質押登記描述籠統,未列明具體銷售合同等,無法確認權利存續,導致質押不成立。合同和登記中應明確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債務人、金額、付款期限等要素。
時效性問題:關注應收賬款的賬齡和到期日,避免接受已過訴訟時效或即將到期難以收回的賬款質押。對于將有的應收賬款,要評估其實現的可能性和時間節點。
出質登記問題
登記信息準確性:登記信息應與質押合同、基礎合同一致。如(2020)粵 0307 民初 18102 號案,質押登記信息與合同不符,導致質權人承擔不利后果。收賬公司要仔細核對登記信息,包括當事人信息、應收賬款描述、擔保范圍等。
合理識別標準:登記對應收賬款的描述要達到 “合理識別” 標準。不能僅作過于籠統的概括,要能使第三人通過登記信息明確質押的應收賬款內容。
展期登記:雖然現行規定對未辦理展期登記是否影響質權效力存在不同觀點,但為避免風險,收賬公司應提醒質權人在登記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展期登記。
通知與確認問題
通知債務人:質權人將質押事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很重要,否則債務人向出質人清償會導致質權消滅,如(2021)京 74 民初 306 號案。收賬公司應建議質權人及時通知,并保留通知證據。
債務人確認:最好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對賬款真實性、金額、付款期限等的書面確認。這樣可減少后續爭議,增強質權的實現保障。
交易安排與監管問題
內部決策程序:出質人如為公司,需按公司章程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形成有效決議,上市公司還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收賬公司要審查出質人的決議文件等,確保質押合法有效。
回款監管:應設立專屬賬戶監管應收賬款回款,防止回款與出質人其他財產混同。如(2018)甘民終 270 號案,因賬戶未特定化導致質權喪失。收賬公司可協助質權人建立監管機制,定期查看賬戶流水和資金情況。
行權問題
行權方式選擇:現有的應收賬款質押可申請支付令,將有的應收賬款質押一般先就特定賬戶款項受償,不足時再折價、拍賣或變賣。收賬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協助質權人選擇合適的行權方式。
比例質押行權障礙:同一應收賬款比例質押時,質權人可能難以證明協助執行款項在其優先受償范圍內。收賬公司在操作比例質押時,要提前評估風險,與質權人溝通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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